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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欺诈性抚养、非婚生子女认领——民法典亲子关系确立的5个实务要点

📅 2026-07-29 ⏱ 15 分钟阅读

亲子鉴定、欺诈性抚养、非婚生子女认领——民法典亲子关系确立的5个实务要点

「这孩子到底是不是我的?」在离婚、继承、抚养费纠纷里,这句话出现的频率可能超出很多人的想象。它背后牵连的,是一整套关于亲子关系如何"确立"的制度:婚生子女怎么推定、谁能提起否认之诉、亲子鉴定不配合怎么办、被骗着养了别人的孩子又能主张什么。

《民法典》第1073条首次从立法层面确立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填补了我国亲子关系确立制度的法律空白。但纸面上的规则到了法庭上,仍有大量疑难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王丹法官(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在《法律适用》2026年第2期发表的研究成果,把审判实践中的几个关键争议梳理成实务要点,供当事人和同行参考。

一、婚生子女"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先推定为夫妻的子女

母亲与子女的关系,依"分娩者为母"直接确定,实践中一般没有争议。真正容易起争端的,是"生母的配偶是不是孩子的父亲"。

法律给出的办法是婚生子女推定——只要子女在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或受胎),就推定为母亲配偶的子女。这套规则源自罗马法"婚姻示父"传统,目的是避免父母子女关系举证困难、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我国《民法典》虽未明文写"婚生子女推定"几个字,但审判实践一直以此为前提:早在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复函中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子女,丈夫否认的应负举证责任。

关键点在于:这个推定可以被推翻,但推翻的主体是受限的。 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第1款,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仅限于"父或者母"。也就是说,爷爷奶奶、兄弟姐妹、甚至成年子女本人,原则上都无权提起否认之诉——立法之所以没把"成年子女"列为否认主体,主要是防止成年子女借否认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认领与确认,成年子女也能做原告

非婚生子女(如未婚同居所生)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这是《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也是我国立法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领先之处。

但生父身份的确定比生母复杂得多——没有婚姻关系作为推定前提,"分娩者为母"用不上。传统上靠认领、准正制度解决;现行法下,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第2款,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包括父、母,以及成年子女

这里要特别留意一个变化:成年子女被新增为确认之诉的主体。父亲自愿认领但对方否认、母亲要求不愿认领的生父确认、父母与子女离散后寻亲确认,都属于这一范畴。而无效或被撤销婚姻期间所生子女,除重婚情形外,原则上仍按婚生子女规则处理。

三、特殊情形:未成年子女本人也能提确认之诉

《民法典》第1073条只列了父、母、成年子女,没说未成年子女本人能不能提确认之诉。实践中未成年人一般由父母代为起诉,但有一种极端情况:母亲(或父亲)已经去世,另一方又不认领,孩子由去世一方直接抚养——此时若不允许未成年子女本人起诉,其受抚养权就很难保障,显然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对此,王丹法官主张在坚持第1073条主体范围的前提下,允许特定情形下的未成年子女独立提起确认之诉,理由有二:

其一,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应有之义。亲子关系认定应从未成年人视角出发,寻亲认父(母)既是其追求血缘真实、实现人格完满的重要人格权益,也是保障受抚养权的基础。

其二,血缘知悉权属于一般人格权益。依据《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获知真实血缘出身可以纳入这一范畴。这就为未成年人独立诉权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四、亲子鉴定:不能"我想查就查",拒不配合才有推定

亲子鉴定准确率虽高,但因涉及人身自由和家庭维系,启动必须审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采取的是间接强制方式: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法院命令做鉴定的,可以推定不利于相对人的事实成立。

这里有两道门槛必须说清楚:

门槛一:原告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 第1073条规定的"有正当理由",在诉讼法上的意义就是"有必要的证据"。比如请求否认的,要提供受胎期间双方异地、无同居事实的证据链,或丈夫生理缺陷/无生育能力的医学证明;请求确认的,要提供同居经历、出生证明记载、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等事实。如果纯粹是"我怀疑",没有证据,法院一般不支持鉴定申请,更不会据此推定——这是为了防止有人借鉴定逃避抚养义务。

门槛二:配合义务主体仅限父或母。 其他人(如兄弟姐妹)原则上无配合义务。比如非婚生子女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已死亡且无检材,当事人要求婚生子女与其做"半同胞亲缘鉴定"——技术上准确率只有70%—95%,远低于亲子鉴定的99.9999%,且兄弟姐妹并非其父或母、无身份关系证明义务,故不能依第39条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五、欺诈性抚养:被骗养了别人的孩子,能要回什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一方故意隐瞒子女非另一方亲生的事实,使另一方误当亲生子女抚养,这种情况俗称"欺诈性抚养"。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原"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该子女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此前支出的抚养费怎么办?

责任性质:倾向按侵权处理,而非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 王丹法官的分析很清晰:直接获利的是被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而非欺诈方,认定不当得利并不妥当;被欺诈方是在受欺诈下将他人子女当亲生子女抚养,并非"明知无因",故也不构成无因管理。欺诈方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通常还有欺诈故意,侵害了对方的人格权益并造成经济损失,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能主张什么?

  1. 返还已付抚养费。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对已支付抚养费的事实举证。但家庭生活琐碎私密,很多人没留存证据,确实无法举证的,可结合子女实际需要、双方经济收入、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等酌情判定
  2. 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点有争议,但王丹法官认同应支持:隐瞒子女非亲生的事实,使对方在倾注大量情感和精力后得知真相,人格尊严严重受挫、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客观存在。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婚内与他人生育并欺诈抚养可纳入"有其他重大过错";再结合《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精神损害赔偿已有法律依据。若以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为请求权基础,反而可能难获精神损害赔偿支持。
  3. 数额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综合欺诈方过错程度、经济能力、被欺诈方抚养时间长短、受社会舆论损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此类案件更涉及人身关系,仍以调解为主。

实务建议

  • 不要轻易启动亲子鉴定。 先收集"必要证据"——异地证明、医学诊断、共同生活事实等,否则申请很可能不被支持,反而暴露意图。
  • 否认之诉主体受限。 只有父或母能提否认之诉;若想以"孩子非亲生"抗辩不付抚养费,须先走诉讼确认/否认程序,而非单方拒付。
  • 欺诈性抚养维权路径。 收集抚养费支出线索(即便不完整,也可争取酌情判定),并依据侵权+第1091条"其他重大过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未成年人权益优先。 涉及未成年子女时,"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血缘真实与身份安定之间,法院会作利益衡量,而非简单认血缘。

来源说明:本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王丹法官《亲子关系确立中的若干实践问题研究》,原载《法律适用》2026年第2期"法官说法"栏目(第118—130页)。文中法律观点与裁判规则均引自该文及所引民法典、司法解释条文,未作虚构;所涉案例为原文归纳的审判实践类型,当事人信息已作概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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