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雇主责任险建设工程典型案例最大诚信原则

借别人的名买的保险,出了事能赔吗?——从一起雇主责任险「借名投保」案说起

📅 2026-07-31⏱ 7 分钟阅读

借别人的名买的保险,出了事能赔吗?——从一起雇主责任险「借名投保」案说起

包工头借建筑公司的名去买雇主责任险,工人受伤后包工头自己掏钱赔了,转头拿这份「借名保单」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说:保单上写的被保险人不是你。

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1 年,李某想接一个产业园的防火涂料工程。项目要求承接方必须投保雇主责任险,但李某没有相应资质。他找朋友经营的乙建筑公司商量,借用乙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买保险,两人还形式上签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应付手续。

乙建筑公司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李某手下工人余某也在参保名单里。

保险期间内,余某在工地受伤。余某通过诉讼向李某索赔,法院判李某赔偿 25 万余元。李某赔了钱之后,乙建筑公司出了一份情况说明,同意把这次事故的保险理赔权转让给李某。于是李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这 25 万。

李某和乙公司的说法出奇一致:两人之间没有什么劳务分包或挂靠关系,签那份合同纯粹是为了走手续买保险,乙公司既不了解也没参与施工。所以,保险公司该把钱赔给李某。

保险公司不认:余某不是乙公司的雇员,出险时跟乙公司没有保险利益。李某又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凭什么来要钱?

法院怎么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把案子的逻辑理得很清楚。

雇主责任险保的是什么?《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说得很明白——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放到雇主责任险里,就是被保险人对雇员依法要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

保单上写的被保险人是谁?乙建筑公司。那保险标的就应该是乙公司对它的雇员负的雇主责任。

问题是,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余某实际受雇于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是李某。乙公司从头到尾没承担过雇主责任。乙公司也承认自己和李某之间没有劳务分包或挂靠关系。

李某根据生效判决赔了 25 万,这笔钱是他自己的雇主责任,不是乙公司的雇主责任——不在保单承保范围里。乙公司自己没责任,所以也不存在什么「保险权益」可以转让给李某。

一审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上诉,二审维持。判决已生效。

为什么「借名投保」走不通

这个案子把「借名投保」的法律逻辑讲得很透。

保险合同有一个底层规则叫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十六条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和风险相关的重要事实。李某和乙公司借名投保、隐瞒真实用工主体、虚构雇佣关系,从根上就把这个原则破了。

还有一个问题是保险利益。雇主责任险理赔的法定前提是被保险人对出险人员有合法用工关系。乙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被保险人,和实际风险、责任主体完全分离——它对余某没有雇主责任,也没因这次事故遭受实际损失,拿什么去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

再说白一点:雇主责任险不是一张可以随便转让的「代金券」。它的保险标的是特定雇主对特定雇员的责任,不能脱离这个关系独立存在。乙公司没有这个责任,自然没有东西可以「转让」给李某。

法院在判决里还特意点了一句建筑工程领域的资质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合同的,合同无效。李某以乙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本就是法律禁止的,在这个基础上虚构分包关系、借名投保——保险当然保不住。

这件事对各方意味着什么

对施工方/包工头:

借资质接工程 + 借名买保险,看起来是省钱省事的「捷径」,实际上是把自己的风险敞口开到了最大。出了事,工人是你的工人,赔偿是你出的,保险却赔不了——相当于既违法又白买了保险。

如果要用雇主责任险避险,前提是合法取得施工资质,以自己的名义、对真实雇佣的工人投保。资质问题和保险问题不能拆开解决。

对企业(出借方):

同意别人借用自己的名义投保,看起来是帮个忙,实际上给自己埋了一颗雷。一旦被认定为出借资质,不仅相关的施工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住建部门对出借资质的企业是有明确罚则的。而且,「出借」保单的行为本身就可能在保险公司那里留下不良记录,影响后续正常的投保和理赔。

对投保企业(正常购买雇主责任险的):

本案从反面说明了一个问题:购买雇主责任险时,被保险人信息和雇员清单的准确性直接决定出险时能不能赔。投保清单上的人员应当与实际用工关系一一对应。如果实际施工中存在合法的劳务分包或派遣用工,保险方案要根据真实的用工结构来设计,而不是「挂」在别的公司名下。


本文案例来源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2026 年 7 月 21 日报道。当事人均为化名。个案裁判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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