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不缴,董事要不要负责(深层次解读二):催缴之后还有失权,全流程拆解
股东认缴不缴,董事要不要负责(深层次解读二):催缴之后还有失权,全流程拆解
上篇文章讲了新《公司法》第51条: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有核查义务,发现股东欠缴,应当发出书面催缴书;董事怠于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个人赔钱。
今天接着往下讲。催缴书发出去,股东就是不缴,公司还能怎么办?
新《公司法》第52条给了一个答案:失权。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这是2024年新法新增的制度,不少人只听说过名字,没搞懂怎么走。这篇把失权全流程拆开。
一、为什么需要失权
先看旧法的尴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早有类似安排: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不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也就是「股东除名」。
但除名制度用起来很别扭。一是门槛高,得是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缴了一部分、只欠一部分的,卡不上。二是决定机关是股东会,公司治理不规范的中小公司,开个股东会都费劲。三是除名是整体踢出去,一刀切,争议大。
新法第52条的失权制度就是冲着这些痛点来的。它可以部分失权,股东欠多少,就丧失多少对应的股权;决定机关改成了董事会,程序上比股东会轻便得多。
二、失权四步走,每一步都有讲究
第一步,催缴书里写清楚宽限期。公司依照第51条第1款发出书面催缴书时,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催缴书发出之日起算,不得少于六十日。两个点要注意:宽限期写进催缴书后就不能少于60天;催缴书里没写宽限期的,实务上一般仍应给股东合理的补缴时间,不宜直接跳到失权。
第二步,宽限期届满,股东还没缴,董事会开会决议。这一步的关键词是「经董事会决议」。董事个人拍板没用,未经董事会决议就发失权通知,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第三步,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注意是「发出」之日,不是股东「收到」之日。通知必须书面,送达凭证留好。
第四步,处置失权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既没转让也没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三、容易被忽略的四个细节
细节一:失权可以是部分的。股东实缴了一部分,只对未缴纳部分对应的股权失权,已实缴部分的权利不受影响。
细节二:异议期只有30天,而且是除斥期间。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这个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超过30天再起诉,失权基本就定了。
细节三:告的对象要分清。股东异议之诉的对象是公司的失权行为;如果认为董事会作出失权决议的程序有问题,那是另一个诉由,需要另行提起确认董事会决议效力之诉。两个诉讼别搞混。
细节四:其他股东有被「连坐」的风险。失权股权6个月没处置掉,其他股东要按出资比例补缴。这意味着其他股东不能对失权股东的烂摊子袖手旁观,该推动处置就得推动。
四、董事在失权环节的两种新风险
第一种,催缴了却不推进失权。第52条用的是「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字面上看失权是公司的权限,不是义务。但结合第51条的持续核查义务,催缴之后放任不管、任由出资缺口悬着,董事的勤勉义务仍然可能被追责。这类问题新法实施不久,裁判口径还在形成中,谨慎的董事应该把失权程序走完。
第二种,程序瑕疵引发责任。失权通知没经董事会决议、宽限期不足60天、通知不是书面形式,任何一种瑕疵都可能导致失权无效。程序无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还是跑不掉第51条第2款的赔偿责任。
五、新法只管新事,存量公司怎么办
第51条、第52条从2024年7月1日施行。对施行前的出资瑕疵,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处理,也就是《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除名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允许部分「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情形适用新法,比如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但失权制度能否溯及适用,目前还有讨论空间,个案要具体判断。
对2024年7月1日之前就设立的公司,施行的那一刻起,董事会的核查催缴义务就落在了董事们头上。存量公司应该尽快自查股东出资情况,把催缴和失权的程序在章程里定下来。
六、给三类人的操作建议
如果你是股东:收到催缴书,先看宽限期多久,别赌公司不会动真格。60天一到,董事会决议一过,失权通知发出,股权说没就没。对失权有异议,30天内起诉,过期不候。
如果你是董事:把这条流程记牢。核查出资,发现欠缴,董事会决议发出催缴书,载明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届满仍不缴,再开董事会决议失权,书面通知,随后尽快处置失权股权。每一步都留痕,决议、通知、送达凭证收好。
如果你是公司:章程里把催缴和失权的配套规则写细,核查频率、宽限期长短、失权后股权处置的先后顺序,约定清楚。程序约定得越细,将来争议越少。
(本文所引第51条、第52条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条文,条文原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为准;失权操作提示参考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股东出资业务操作指引(2024)》。个案裁判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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