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责任勤勉义务信义义务

股东不缴出资,董事为什么要赔10%?斯曼特案十年审判史与勤勉义务的责任边界

📅 2026-08-09 ⏱ 8 分钟阅读 👁 加载中...

股东不缴出资,董事为什么要赔10%?斯曼特案十年审判史与勤勉义务的责任边界

前两篇讲了新《公司法》第51条的催缴义务和第52条的失权制度,都是董事在资本层面要扛的责任。这篇往上走一层,讲董事义务的总纲:勤勉义务。

先从一起折腾了整整十年的案子说起。

一、斯曼特案:十年,三次反转

斯曼特案((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的案情并不复杂。斯曼特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唯一股东认缴了500万美元出资,一直没缴。公司对外欠了钱,债权人把公司和股东告了,官司打完发现股东没钱,债权人的目光转向了董事。

第一次,二审判决董事无责。理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董事有催缴义务。

第二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六名董事对欠缴出资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公司法》第147条(旧法)规定了董事勤勉义务,董事对股东出资负有监督催缴的勤勉义务,六名董事的不作为与损失扩大有因果关系。判决一出,舆论哗然:董事凭什么为股东的出资缺口兜底?

第三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再审判决责任过重,应当区分不同董事的过错程度,责任范围与过错相匹配。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改判:只有第一届董事会的三名董事,在2006年出资期限届满时在任,未尽催缴义务,对公司损失承担10%的按份赔偿责任;第二届董事不承担责任。

从无责,到全额连带,再到按10%比例担责。这个案子的反转,就是我国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边界认识的缩影。

二、勤勉义务到底是什么

新《公司法》第180条第2款第一次给勤勉义务下了定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拆开看有三个要点。

第一,勤勉义务的主体不只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负有。

第二,义务的标准是「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不是普通人的注意,是处在同一职位、同一情形下,一个合格管理者所能合理期待的注意程度。判断标准是客观的,不看你自认为尽了多少力,而是看同岗位的人应该怎么做。

第三,勤勉义务的指向是「公司的最大利益」。注意,不是股东的利益,更不是某个大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本身的利益。

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别搞混

第180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两者经常被并称「信义义务」,但性质完全不同。

忠实义务是红线。第181条列举了五种绝对禁止的行为: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碰了红线,不问后果,先构成违反。

勤勉义务是注意。它不禁止某一类行为,而是要求你在履职时达到合理的注意水准。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要看行为、看过程、看后果。

打个比方:忠实义务管的是「心术正不正」,勤勉义务管的是「事情办得对不对」。董事收了回扣,是心术不正,违反忠实义务;董事没做市场调研就上马项目,是事情办得不对,违反的是勤勉义务。

四、法院怎么认定违反勤勉义务

从裁判实践看,认定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要过三道关。

第一道,主体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在这个位置上,不适用。

第二道,行为过错关。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故意或过失。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经常被认定违反勤勉义务:

  • 未经集体决策程序、未做必要调研,擅自决定重大经营事项。吉林某案中,销售总监未经集体决策、不听其他部门劝阻、未做市场调研,增加24支产品的销售计划,导致产品滞销退货,被判赔偿公司损失。
  • 怠于履行监督职责。股东欠缴出资,董事会长期不核查、不催缴,是斯曼特案认定的核心过错。
  • 处置公司财产未尽合理注意。总经理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房屋无偿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被法院认定违反勤勉义务。

第三道,因果关。董事的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损失数额要能确定。这往往是案件争议最激烈的地方。斯曼特案里,最高法把因果链条限定得很清楚:只有出资期限届满时在任、负有催缴职责的董事,其不作为才与损失有关。

五、责任边界:过错责任,比例赔偿

斯曼特案最大的价值,是划清了责任边界。

其一,董事责任是过错责任,不是结果责任。公司亏了钱,不等于董事就要赔。要看董事有没有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有没有过错。

其二,责任与过错程度相匹配。同样是不催缴,第一届董事在出资期限届满时在任,责任最重;第二届董事任职时出资违约的关键时期已经过去,不担责。2025年改判后,三名董事只对公司损失的10%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对全部欠缴出资负责。

其三,责任对象是公司。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请求权,归公司行使。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董事主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一点在斯曼特案的再审中也被明确。

六、更大的雷区:第191条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如果说第188条是董事对公司赔,那新《公司法》第191条把风险扩大到了对第三人。

第19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是本次修法的重大变化。按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专委的观点,公司对外合同行为造成他人损失,如果是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结果,也可能适用第191条。也就是说,公司签合同违约被索赔,董事如果存在重大过失,可能跟着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对董事来说,这比第188条更值得警惕。第188条是公司内部追偿,公司往往碍于情面不追究;第191条是外部债权人直接索赔,没有情面可讲。

七、趋势:催缴义务的责任清单化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7条把董事在催缴场景下的责任情形具体化,包括五种:

(一)董事会未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二)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董事会未以公司名义及时书面催缴;

(三)董事会违背公司利益作出股东失权或不失权的决议;

(四)股东失权后,公司将失权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或转让价格低于认缴出资;

(五)董事在核查、催缴与处理失权股权过程中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没有生效,最终以正式司法解释为准,但这个方向已经很明确:抽象的勤勉义务正在被拆解成一条条可操作、可评判的行为标准。

八、给董监高的四条建议

第一,程序留痕。重大决策走董事会决议,保留会议记录、表决票、反对意见。勤勉义务的认定,程序正义是最好的护身符。对决议事项有异议的,明确表示反对并记录在案。

第二,该催缴就催缴。股东不缴出资,董事会要核查、要发书面催缴书,流程走完整。不要觉得股东是大股东、是老板,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三,别当挂名董事。只挂名、不履职,一旦出事,法院不会因为你不参与经营就免除责任。斯曼特案里,第一届董事之所以担责,就是因为出资期限届满时他们「在位」。

第四,善用董事责任保险。新《公司法》第193条允许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保费不高,但在第191条把外部索赔引入之后,这笔钱花得值。

董事这个身份,早已不是荣誉头衔。勤勉义务不是抽象的道德要求,而是一条条具体的、可被追责的行为规范。看懂斯曼特案,就看懂了法院判断勤勉义务的尺度:有过错才担责,担责按过错比例来,但不是每个董事都能免责。


本文案例与法条均可核验:斯曼特案((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新《公司法》第180、181、188、191、193条;刘贵祥《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7条(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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