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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有基础病,保险就能少赔三成吗?——「体质参与度」抗辩为何行不通

📅 2026-08-10 ⏱ 9 分钟阅读 👁 加载中...

伤者有基础病,保险就能少赔三成吗?——「体质参与度」抗辩为何行不通

骑电动车被客车撞成七级伤残,对方保险公司却说:你残疾的后果,外伤只占 70%,你自己原有的疾病占 30%,所以我们只按 70% 赔。

这个说法,法院认吗?湖南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刚判了一起这样的案子,两级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案情:七级伤残,保险只愿按 70% 赔

2025 年 3 月,邓某驾驶客车与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两车受损,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邓某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300 万元及非医保用药险 300 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抗辩:李某的残疾后果与他自身已有的病症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按「体质参与度」扣减赔偿数额,并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外伤是致李某损伤的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 70%;自身疾病为次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 30%。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只按 70% 承担赔付责任。

二、「损伤参与度」是个医学概念

「损伤参与度」是法医学鉴定里的常用表述,用来衡量损害后果形成过程中,外伤和原有疾病各自发挥了多大作用。同样是摔倒,骨密度正常的人可能只是轻微骨折,骨质疏松的人可能就是粉碎性骨折。从医学上讲,原有疾病确实参与了损害结果的形成,外伤七成、疾病三成,这是鉴定机构对因果贡献度的描述。

但注意,这是医学上的描述,不是法律上的结论。保险公司要做的事,是把「医学参与度」翻译成「赔偿打折比例」。这一步,恰恰跨不过去。

三、法院:参与度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有三层。

第一,法律依据层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的疾病只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与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过错认定层面。个人体质状况独立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不是李某基于故意或者过失产生的结果,不符合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行为特征。李某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加重情形,他的体质状况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不应为自己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自负责任。

第三,结论层面。对保险公司申请的参与度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 59 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为什么「体质」不是「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里的「过错」,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者过失。受害人闯红灯横穿马路,是过失;明知自己醉酒还骑车上路,也是过失。这些行为参与了损害的发生,法律才允许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而一个人身体底子怎么样,高血压也好、骨质疏松也好、椎间盘突出也好,都不是他能选择、能控制的事。它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只是身体的客观状态。拿「你本来就有病」替肇事方减责,等于要求受害人承担他根本无法避免的「过错」,这在法理上说不通。

侵权人必须接受受害人本来的身体状态。一个人不能因为身体脆弱,在受侵害时少获得法律保护。

五、最高法早就表过态:指导案例 24 号

这种争论不是第一次出现。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发布指导案例 24 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那起案子里,年过六旬的荣宝英被车撞伤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同样主张受害人骨质疏松,事故只是诱因,外伤参与度只有 25%,应当按参与度打折。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要点中明确: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法定情形,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交强险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规则不只适用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付以侵权责任为基础,侵权责任没有减轻,商业险自然也不能拿参与度打折。

六、那什么情况才真能减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确实规定了减责,但前提是受害人自己有过错。常见的有这么几类:

对事故发生有过错。 闯红灯、逆行、无证驾驶、醉驾,这些行为直接参与事故的发生。机动车之间相撞,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即便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也只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限额内的赔付通常不受影响。本案李某负次要责任,保险依然全额赔付,就是这个道理。

对损害扩大有过错。 伤后拒绝就医、不遵医嘱、故意拖延治疗,导致伤情加重,加重部分的损失自己承担。

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责情形。 比如无偿搭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法定的减责情形,跟体质无关。

说到底,法律减的是「行为上的过错」,不是「身体上的状态」。

七、保险公司拿「参与度」说事,你怎么办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对方或保险公司拿「你本来就有病」「外伤参与度只有多少」来说事,记住几点。

第一,先别慌。「参与度」是医学鉴定的表述,不等于法律上可以减责。法院要不要采纳,看它能否转化为法律上的过错,绝大多数情况下转化不了。

第二,证据留全。事故发生前的体检报告、病历,能说明原有疾病处于什么状态;事故后的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意见,能锁定损伤后果。原有疾病与本次损伤的界限越清楚,保险公司越难混水摸鱼。

第三,伤残鉴定要及时做。伤残等级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像本案的七级伤残,早鉴定、早主张。

第四,赔偿项目别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只是基础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该主张的一项都不要落下。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制度设计,本质是分散风险。保险机构不能把受害人的疾病当成免责事由,把风险转嫁给受害人自己。一个人不能因身体脆弱而在受侵害时少获法律保护,身体脆弱的人恰恰是最需要法律兜底的人。


案例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本文是法律实务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别很大,涉及具体赔偿数额和责任认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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