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租房遇甲醛超标,已支付的定金能退吗?
产妇租房遇甲醛超标,已支付的定金能退吗?
刚生完孩子,想找个安全舒适的房子带宝宝住。看中一套房,交了 4.1 万定金,结果检测出甲醛超标——房东说「当初说好了定金不退」。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这起案子是上海二中院近期处理的。
案情回顾
奚女士产后想要租房,和宝宝共同居住。经中介推荐,她选中了一套房源。在与房东张先生磋商过程中,奚女士明确表示自己处于哺乳期,家中有一名婴儿。双方就租房达成初步意向后,奚女士通过中介支付了 4.1 万元定金。
出于对自身及婴儿健康的关注,奚女士提出对房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张先生同意,检测机构上门采样——此时原租客尚未完全搬离,屋内仍留有部分家具。检测报告显示,房屋多个点位甲醛浓度超标。
奚女士认为,房屋甲醛超标已危及母婴健康,租赁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要求退租并返还定金。张先生则主张,检测时房屋并非约定的「空房」交付状态,检测结果不能客观反映实际交房状况,而且双方曾经约定「定金不退」。协商未果,奚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与调解结果
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不是简单的定金罚则适用之争,而是关乎哺乳期妇女及婴儿健康权益的民生保障问题。
张先生在磋商过程中已明确知晓奚女士处于哺乳期且家中有婴儿——这一点是本案事实认定的核心。相比其他人群,房屋甲醛超标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健康风险更为突出。检测时房屋虽非空置状态,可能对局部数值产生一定影响,但多个点位甲醛浓度超标是客观事实,而且甲醛释放具有持续性,奚女士对居住安全与健康的担忧是合理的。
审理中,法院向张先生充分释法说理,同时引导奚女士合理表达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先生当场全额返还定金 4.1 万元。
法律要点拆解
出租人的「适租性义务」不是空话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按这条规定,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仅要符合合同约定,更要满足安全、卫生等基本居住条件。这种适租性义务是出租人的核心法定义务,不因房屋交付状态而免除。
2025 年 9 月 15 日,《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这条规定直接将室内空气质量达标确立为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针对的就是「甲醛房」这类租赁市场乱象。
承租人有权拒绝「有害房屋」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个条款给了承租人一把尚方宝剑——威胁健康和安全的租赁物,承租人可以直接说不。
本案中,检测报告显示房屋甲醛浓度超标,存在危及居住者身体健康的隐患。奚女士据此拒绝进一步签订租赁合同,不构成违约。
健康权重于契约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履行与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时,后者优先保护。
法院在本案中没有纠缠于「检测时是否空房」等次要细节,抓住了甲醛超标可能危害居住者健康这一核心事实,充分考虑了对产妇及婴儿等脆弱群体的权益保护需求。处理思路与《住房租赁条例》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住房租赁市场的立法方向也是一致的。
实务提醒
这起案子虽然以调解结案,但法院的审理逻辑值得留意。
签租房合同前要求检测空气质量,是你的正当权利——家里有孕妇、婴儿、老人的时候尤其如此。检测结果不合格,拒绝签约是你的合法选择,不属于违约,已付定金可以要求全额返还。遇到房东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可以援引《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对房东来说,保证出租房屋的空气质量达标是法定义务,不是「尽力就好」。出租前做一次空气质量检测,既是对承租人负责,也是给自己规避风险。《住房租赁条例》施行后,这项义务的刚性约束力只会更强。
案例来源: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 | 发布时间:2026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