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白皮书:从五件典型案例看新质生产力企业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应对
2026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新质生产力企业案件白皮书新闻发布会,梳理了相关案件的特点,公布了五件典型案例。
五个案子覆盖了供应链质量争议、前沿设备材质违约、口头委托研发、背靠背付款条款、股东知情权——都是新质生产力企业在经营中会真实碰到的问题。武汉律师向银对每个案子做了拆解,把法院的裁判逻辑和实务中该注意的点整理出来。
案例一:质量异议的举证责任——你说零件有问题,你得拿证据出来
案情概要
B电子科技公司是A公司客户整机厂指定的零部件生产商。A公司将B公司的零部件与其他部件组装后供应给整机厂,合作已持续数年。近期,A公司的客户提出质量异议,要求A公司承担三包索赔。A公司认为是B公司零件的问题,B公司不认可。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反诉要求B公司承担质量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反诉。理由很直接:A公司客户提出质量异议的对象是A公司供应的组件,虽然组件包含B公司的零部件,但A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B公司零件本身有质量问题。而且,A公司不仅接收了B公司零件,还把它装配在自己的产品上出售——这本身就表明A公司认可了B公司零件的质量。
关于A公司申请的质量鉴定,法院认为本案不具备鉴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品由最终用户指定供货,应推定设计本身符合需求;供货长达数年,如果零件有性能缺陷,A公司早就应该在收货验收时通过检测剔除;也没有证据表明最终用户明确指出就是B公司零件部分出了问题。
向银律师解读
谁主张质量问题,谁就承担举证责任。这个规则听起来简单,但很多企业在实际争议中就是做不到。不是你觉得"大概是你零件的问题"就够了,得拿出检验报告、客户投诉记录里明确指向对方产品的证据。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长期供货关系本身就会形成一种"认可"的推定。你收了几年货、装上产品卖出去了,回头说货有问题,法院不会轻易信。质量异议要趁早提,验收环节不能走过场。
案例二:前沿设备材质违约——损失算不清楚,合同照样可以解除
案情概要
A高精科技公司委托B技术设备公司供应并安装气体系统。因为管道内运输的部分气体有毒有害,合同明确约定了材质和配件品牌。后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B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承揽款,A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经查,有证据表明B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使用符合要求的配件及管道。
法院裁判
根据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运输的气体会对管道和配件产生腐蚀。由于案涉项目所生产的材料属于世界范围内的前沿科技,现阶段无法得出直接有效的结论来证明不符合约定的管道材质对产品质量、管道使用寿命和安全风险的具体影响程度。
但法院仍然判令合同解除。裁判的核心逻辑是:安全风险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只要无法排除相关设施继续使用带来的安全风险,合同就可以解除。
向银律师解读
这个案子最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损失无法精确量化的情况下,依然支持了合同解除。因为安全风险,尤其是有毒有害气体,不是可以用钱衡量的。
这对前沿科技领域的供应商是个严肃的提醒。合同里明确约定的材质和品牌,不是"可以打个折"的东西。涉及安全风险的场景下,法院会优先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别以为"反正效果差不多、影响不好量化"就能糊弄过去。一旦对方能证明你用了不符合约定的材料,合同就可能被解除,你连辩解"影响不大"的空间都没有。
案例三:口头委托研发——没有书面合同,研发费用很难要回来
案情概要
A复合材料公司与B机械公司合作电动滑板车业务,委托B公司加工模具。双方补签了两份《承揽加工合同》,载明了定作物名称、单价、总价、质量要求、验收要求等内容。合作破裂后,B公司主张A公司还委托了其进行整车生产,要求支付研发费用,A公司否认。
法院裁判
法院不支持B公司的诉求。两份合同只涉及压铸件和注塑件,没有任何关于研发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的约定,不构成委托研发合同。B公司引用的行业惯例依据不足,申请的证人因与B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向银律师解读
B公司为什么输?栽在"说不清楚"四个字上。
企业合作中这种事太常见了。一开始谈的是加工模具,做着做着对方又让你帮忙搞搞研发,大家都觉得"都是合作嘛,先干着再说"。但一旦关系破裂,对方全盘否认有研发这回事,你手里就只有两份承揽合同,完全证明不了研发关系的存在。
所以规则很明确:任何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要么签补充协议,要么发邮件确认对方的需求。行业惯例和利害关系人的证言都不是有效的证据武器,上了法庭基本没用。把钱和事写清楚,这是保护自己的最低要求。
案例四:背靠背条款——"建设方不付钱我就不付钱"还能用吗?
案情概要
A公司向B建工公司承建的工地供应货物,履行供货义务后,B公司仅支付了60%货款。因开发商出现债务危机,B公司已于2021年停工撤场。B公司以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为由抗辩——A公司同意按建设方支付工程款的比例收取货款,建设方拖欠的,B公司可以变更或延迟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有效,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二审改判。
法院裁判(二审)
二审法院从三个角度否定了背靠背条款在本案中的抗辩效力。
第一,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作对供货方有利的解释。A公司同意B公司在建设方拖欠时"合理延迟付款",不等于免除了B公司的付款责任,更不等于同意其无限期延迟支付。
第二,付款期限不应超过合理范围。合同约定的暂估工期早已结束,A公司完成供货已将近两年,B公司也已停工撤场,应认定付款期限已经届满。
第三,当事人利益要平衡。B公司作为拟定合同的一方,与供货方信息不对等,没有合理提示供货方相关风险。让A公司无限期等待,会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另外,二审法院在判后特别指出:该案审结后,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该条款无效。
向银律师解读
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和供应链领域太常见了。一审和二审的截然不同,也说明这类条款的认定不是一刀切的。但二审的裁判思路和最高法的批复已经给出了清晰的方向。
格式条款中的背靠背约定,不能解释为免除或无限期延长付款义务。即使条款有效,"合理期限"也是底线——对方做完货两三年了你还不付钱,法院不会认。
更重要的是,如果你是中小企业,对方是大型企业,按最高法批复,这类条款直接无效。这对处于供应链中下游的大量制造型企业是个很强的保护。
案例五:股东知情权——新股东能查旧账吗?合同能随便看吗?
案情概要
A企业2022年成为B动力科技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自2020年起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包含原始合同在内的相关资料。B公司认为A企业只能查阅2022年成为股东之后的资料,且合同超出了股东知情权范围。
法院裁判
时间范围:支持A企业查询2020年以来的资料。股东知情权是固有权,公司法没有禁止后续股东查阅其加入前的公司资料。公司运营是一个动态、延续、整体的过程,新股东有权全面了解公司状况。
内容范围:驳回查阅合同的请求。虽然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会计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将所有合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册备查。合同不必然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
向银律师解读
新股东能不能查旧账?这个判决给了一个很明确的答案:能。公司不能以"你是后来才进来的"为理由拒绝股东查阅之前的资料。这对股权投资尽调来说很重要——如果你投资了一家公司,对方想通过限制查阅期间来掩盖历史问题,这个路是走不通的。
但能不能看合同呢?法院在这里画了一条清晰的线:会计凭证不等于公司签过的所有合同。股东想看合同,得看这份合同是不是被纳入了会计凭证体系——如果是,能查;如果只是公司经营中签订的普通商业合同、没有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就不在知情权的法定查阅范围内。
综合实务建议
回头看这五个案例,有几条规律值得注意。
第一,书面证据是所有对抗的基础。 案例一输在举证不够,案例三输在说不清楚,本质上都是"没留痕"。质量异议要书面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要补签协议。这不是走形式,没有这些纸面上的东西,上了法庭寸步难行。
第二,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打折。 案例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像材质、品牌这类涉及安全的技术标准,不是"差不多就行"。用的材料不符合约定,对方不需要精确量化损失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在收紧。 案例四和最高法的批复,对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对等付款条件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中小企业在面对这类条款时,底气比以前更足。
第四,权利有边界。 案例五的股东知情权争议说明,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是无边界的。能查到什么、不能查到什么,法院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不会任意扩张。
本文基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7月发布的涉新质生产力企业典型案例白皮书撰写。个案裁判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