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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提醒:离婚时突然冒出巨额夫妻共同债务?小心被套路

📅 2024-12-01 ⏱ 7 分钟阅读

要离婚了突然冒出来巨额的夫妻共同债务?小心被套路了!

【简要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项某某系朋友关系,两被告项某某、何某某系夫妻关系。项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赵某借人民币200000元。后原告书写《催款通知单》,项某某加注"因经营不善无钱归还,恳求延长两年,利息照旧"。

另查明,项某某银行账户在同期存有十余万元存款,其购房银行贷款也享有利率的七折优惠,再以5%的年利率向他人借款用以冲抵该银行贷款,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

【法官说理】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赵某主张其与被告项某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其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赵某自述其名下有多套房产,且从事经营活动,故其具有相应的现金出借能力。但其亦表示向项某某出借200000元时,其本人因购房负担着巨额银行贷款。法院给予原告合理的举证期限,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嗣后,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并未能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实以及原告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其陈述的借款过程亦不符合常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不予支持。

【法税通途】

本案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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