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民事诉讼

武汉劳动法律师: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离职后能主张二倍工资吗?

📅 2024-12-01 ⏱ 6 分钟阅读

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离职后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简要案情】

2020年7月1日,原告陈某某入职被告德某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周工作六天,每月工资60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日,陈某某填写德某公司制式《员工入职登记表》。德某公司提供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上记载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31日止。德某公司为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6月29日,陈某某递交《辞职申请书》,载明"因个人原因,家里有事,特此提出辞职"。2021年7月26日,陈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

【法官说理】

对原告陈某某主张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在主观意图上,被告德某公司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故意。 德某公司为原告陈某某办理人事招录、离职手续,在《职工录用花名册》详细记载劳动者基本情况,并对双方的劳动关系进行备案登记,为陈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应认定德某公司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明显故意。

第二,在形式上,达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效果。 虽然涉及的《职工入职登记表》《离职登记表》《职工录用花名册》等文件均没有劳动合同字样,但记载了工作岗位、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以上书面文件虽然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但结合劳动关系在行政管理机关的备案登记,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在合同目的实现上,原告陈某某主张权益并未受阻。

第四,在法律原则上,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应予恪守。 原告陈某某连续在两家公司工作离职后均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其在入职被告德某公司后,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未签的后果系明知,但未积极主张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权益,而是在离职后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异化了该法律条文的目的,与诚信不符。

【法税通途】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必然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应当综合评判未签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劳动者是否具有明显故意违反诚信原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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