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程序辩护精要》——王学明先生著 读书笔记(一)

📅 2024-12-02 ⏱ 7 分钟阅读

《程序辩护精要》——王学明先生著 读书笔记(一)

一、庭前会议

(1)召开庭前会议的法律依据:

①《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3条。规定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控辩双方对于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②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2)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

①法律依据:《刑诉法解释》第230条第2-第3款;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3条

②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如果要进行排非听取意见,或者询问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3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非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④庭前会议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调解的当事人到场。

⑤庭前会议的人员可以包括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其他人员。

(3)庭前会议的内容

①是否对管辖有异议 ②是否申请回避 ③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④是否申请排非 ⑤是否提供新证据 ⑥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⑦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⑧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 ⑨是否对涉案财务的归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⑩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注意:庭前会议一定积极准备。

二、关于回避

(1)申请回避的法律依据:

①《刑诉法》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②《刑诉法》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③如果法官以第29条、第30条规定申请回避,依据第35条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④《刑诉法》第31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⑤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存在回避的可能,法院应当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单。⑥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可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出。

辩护人的抗辩:《刑诉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适用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适用于辩护人。如果存在"其他关系"也应当回避,且不应当当庭驳回。

三、关于管辖

(1)关于管辖的法律依据:

①依《刑诉法》第2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依《刑诉法》第26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③依《刑诉法》第27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④依《刑诉法》第28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⑤犯罪地的概念: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销赃地等。

作为对比,民事案件中的管辖显著不同,一般依据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等)的顺序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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