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赠与婚姻家庭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

武汉婚姻家事律师:丈夫给"第三者"的女儿转了34万,妻子能追回多少?

📅 2026-07-16 ⏱ 8 分钟阅读

丈夫给"第三者"的女儿转了34万,妻子能追回多少?

婚外情曝光后,妻子查账发现:丈夫不仅给情人转了钱,还给情人的女儿转了好几十万。起诉要求返还,对方却说"她女儿是成年人,跟婚外情没关系,那是劳务费、代购费"。

这钱到底能不能追回来?追多少?

这起经上海二中院再审的案件,把这个问题讲得很透彻。武汉婚姻家事律师向银结合本案,为你梳理婚外赠与第三者近亲属财产的认定规则。

案情:一段持续三年的婚外关系

李某与刘某1984年结婚,后赴日本发展。2017年至2019年底,刘某与初中同学赵某建立恋爱关系,在上海期间与赵某及其女儿王某共同居住。

三年间,刘某向赵某转账61万余元,向赵某的女儿王某转账34万余元。

2023年,李某起诉,要求确认刘某对赵某、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赵某返还61万余元,王某返还34万余元。

三次审理,三种结果

一审:给赵某的要还,给王某的不用还。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赵某应返还61万余元。但王某是赵某的女儿,属于"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转账与赵某"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王某不用还。

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和赵某都上诉。二审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某给王某的钱实质上是赠与赵某的,赵某也没能证明这些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不能一刀切,要逐笔审查。

李某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指令上海二中院再审。再审中,王某提交了6组10份证据,声称每一笔转账都有固定用途。

再审法院认为:不能仅因王某是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排除她与婚外关系的关联。要逐笔审查转账的性质、用途以及与婚外关系的关联程度。

最终,再审将34万余元分为几类:

  • 有证据证明是劳务报酬的——不还。王某确实为刘某的公司做了制单业务,约5万元转账是合理劳务对价。
  • 归还代垫费用的——不还。王某为刘某代付货代费13万余元、代订机票车票1.4万余元、代购生活用品约6000元,属于正常经济往来。
  • 1000元生日礼金——不还。数额较小,属于一般人情往来。
  • 与业务无法匹配的约8万元——要还。没有对应真实交易,应视为依附于婚外关系的赠与。
  • 共同旅行开支中超出刘某个人份额的部分——要还。12万余元旅行总支出中,刘某的合理消费约4万元,他实际转账6万余元,超出部分是为赵某母女承担的费用,构成赠与。

最终,再审酌情判令王某返还9万余元。

核心问题:给第三者近亲属的钱,能要回吗?

很多人有个误区:丈夫给情人的钱可以追回,但给情人子女或父母的钱,因为对方是"独立成年人",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就追不回来了。

一审法院就是这个逻辑。但再审法院推翻了它。

关键在于:不能只看受赠人是谁,要看赠与的目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将婚外赠与的对象表述为"他人",并未限定为第三者本人。这意味着,赠与第三者的近亲属,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为什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价值基础,是维护婚姻共同体的利益。丈夫把夫妻共同财产拿去维系婚外关系,不管是直接给情人,还是假借"给情人女儿劳务费""帮情人母亲买房"的名义间接给,本质都是将本应服务于家庭的财产不当输送。仅以"近亲属是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排除关联性,等于给婚外赠与开了一道后门。

实务要点:哪些钱能追回,哪些追不回

再审法院的审查思路,可以归纳为一把"分类尺":

第一类:有真实交易基础的——不追回。

如果转账确实是劳务报酬、代垫费用归还、正常商业往来,且有证据证明(如业务单据、聊天记录、转账附言),就不属于赠与。赠与的核心特征是"无偿性"——给了就给了,对方不需要做什么来交换。如果有对价,就不是赠与。

第二类:一般人情往来——不追回。

1000元生日礼金,数额较小,属于正常社交范畴,没有超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合理处分范围。但注意,如果金额畸高(比如动辄几万、十几万的"生日红包"),就不在这类里了。

第三类:共同消费中超出个人份额的部分——追回。

一起旅行、吃饭,丈夫本人也参与了消费。他自己的消费部分是正常开支,但他替第三者母女承担的部分,属于无偿为他人支付费用,构成赠与。法院通过"消费分割"——把总支出在各方之间合理分摊——来确定赠与金额。

第四类:无法说明用途、没有对应交易的大额转账——追回。

如果受领人只说"是投资合作""是口头约定的报酬",但拿不出具体证据把某笔款项和某项真实交易对应起来,这笔钱就推定为基于婚外关系的赠与。

给当事人的建议

第一,查账要全、要细。 不要只盯着给情人本人的转账。给情人子女、父母的转账同样要查。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记录、转账附言,都是关键证据。

第二,不要怕对方说"那是劳务费"。 对方主张是劳务报酬、代垫费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只是口头说说,拿不出业务单据、合同、聊天记录来对应具体哪笔钱,法院不会支持。

第三,共同消费部分要单独算。 旅行、餐饮等共同开支,法院会做"消费分割"。你不需要把所有共同消费的转账都追回,只能追回超出丈夫个人合理份额的部分。

第四,证据要能"穿透"。 转账发生在什么时间、什么背景下、金额是否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资金最终流向谁——这些细节能帮助法院判断赠与是否服务于婚外关系。向银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结合财务核查的思路,对资金流向做穿透式梳理,把每一笔转账的性质分清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受领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文参考上海二中院再审案例编写,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确定策略。

📩

有法律问题?直接联系向律师

每篇文章都来自一线实务沉淀。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留言,我会尽快回复。

📩 联系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