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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盖章给你担保,没开股东会,这担保还算数吗?

📅 2026-09-04 ⏱ 8 分钟阅读 👁 加载中...

公司盖章给你担保,没开股东会,这担保还算数吗?

张某借给甲公司120万元,担保人乙公司在《借款兑付协议》上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又盖了私章,协议里白纸黑字写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钱到期没还,张某拿着协议找乙公司,对方却说:担保没经过股东会决议,不算数。公章都盖了,担保真的能不作数吗?

这是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为鲁法案例【2026】416 由山东高院发布。答案有些出乎意料:担保条款确实对担保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它也不是一点责任都不用担。

120 万的借款,盖章的担保人

2024年9月12日,张某作为出借方,与借款的甲公司、担保的乙公司签订《借款兑付协议》。协议确认:截至当日,甲公司尚欠张某本金120万元,同意分两年多批次分期兑付;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兑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兑付之日起两年;甲公司任意一期违约,张某可就剩余款项起诉,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协议上,张某签字;甲公司加盖公章并盖法定代表人刘某私章;乙公司加盖公章并盖法定代表人朱某私章。看起来手续齐全。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陆续还了20万元,剩下的没有继续还。张某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乙公司答辩称,还款协议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还存在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情况,担保条款应属无效。

判决:借款要还,担保公司在二分之一限额内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兑付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甲公司偿还20万元后不再按约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应当偿还剩余100万元。

对乙公司,法院分两步说。

第一步,担保条款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债权人对此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否则担保合同对担保人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张某未能出具其审查过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证据,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无效,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步,担保无效不代表公司没有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第一项,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协议上加盖了乙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足以证明乙公司对担保行为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限额为不超过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最终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张某借款100万元;乙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适用的是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第十五条对应修订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内容。

公章能代表公司,担保却要另过一道决议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想:公司公章盖了,法定代表人私章也盖了,怎么担保对公司还不发生效力?

一般合同确实如此。公司盖章是公司集体意思的对外表达,产生表征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但对担保,法律有特别要求。《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担保动用的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法律把它列为必须经决议的特别事项。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公司盖章,都不足以替代决议这道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构成越权代表。

越权代表下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生效,看相对人是否善意。《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规定,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所谓善意,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并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

换句话说,接受公司担保的一方不能只看公章,还要看决议,这是法定的合理审查义务,介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间。实务中通常看四点:公司章程如何规定担保决议机关;章程规定的有权机关有没有作出担保决议;决议的形成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担保合同的内容与决议是否一致、是否在决议范围内。

本案中,张某手里只有盖了章的协议,拿不出审查过决议的任何证据,被认定为非善意,担保条款因此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决议要件也有例外。《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公司不得以未经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则更严,不适用上述第二、三项例外。

担保无效,盖章的公司为什么还要赔

担保条款无效,不等于公司全身而退。乙公司最终在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

该条区分情形分配责任: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为什么有过错?因为它盖章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是公司对外授权的凭证,盖在担保协议上,说明公司内部管控出了问题,至少对担保行为的形成有过错,不能因为缺少决议就免掉全部责任。债权人没审查决议也有过错,两边各担一半,乙公司遂在二分之一限额内赔偿。

给两边的提醒

对出借人、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除了让担保方盖章,务必要求对方提供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核对决议机关、表决比例是否符合章程,担保金额是否在决议授权范围内,并把决议复印件或照片留档。少看这一眼,担保可能白签;追偿时只能按过错比例分到一部分,还得先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

对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要严格管理。未经决议对外盖章担保,公司可能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违规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依《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向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主体的担保程序与披露要求更严,违规后果也更重。

一句话总结这个案子:公司担保,决议比公章重要;接受担保,审查比信任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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