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租赁合同,占了场地就能不付钱吗?
没签租赁合同,占了场地就能不付钱吗?
一家酒店管理公司,注册地址就落在酒店的客房里,从2017年起就在这栋楼里经营,直到2019年才和产权人补签了协议。产权人后来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找上门:协议签订前占用的那两年多,占用费得补上。公司不认:没签合同,凭什么付钱?最高人民法院的(2021)最高法民申6168号裁定,把这个问题说透了。
一家没有合同的酒店
黄山君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酒店公司)2017年3月17日完成工商登记,登记地址是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55号君瑞百合大酒店A幢1001客房,正是案涉场地。
2019年6月24日,君合酒店公司与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百合公司)签订《协议》,对租赁物的位置、范围、时间、价格作了约定,双方对这些内容没有异议。但《协议》里有一段特别的话:本协议签订之前,君合酒店公司已占用相关资产,双方没有签订协议,占用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占用费,由南方百合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确定。
这份《协议》签的时候,南方百合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代表它打官司的是管理人负责人于贯军。
「占用」两个字,写进了协议
君合酒店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认为二审依据《协议》推定此前的租赁关系、又依据工商登记时间推定起租时间,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是提交了「新证据」,想推翻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把审查重点放在一个问题上:二审认定2019年6月24日前双方存在事实租赁关系,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答案是并不缺乏。理由都在卷里。
《协议》自己承认了占用。白纸黑字写着,君合酒店公司在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占用该资产,占用费问题交给法院解决。君合公司说这份《协议》是沿用前承租人的协议,但拿不出证据。
工商登记指向案涉场地。君合公司2017年3月17日注册,登记地址就是案涉场地,也没有证据证明它在其他场地经营酒店。
停业不等于没占用。君合公司说自己2017年后多次因小业主纠纷停业、断断续续经营,但没有证据证明停业期间租用了别的场地。
新证据为什么没能翻案
君合公司还交了两组「新证据」。
一组是南方百合公司与王卫平2010年3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书复印件。可这份公证书只有封面,没有具体公证内容,合同没有编号,所涉房屋也不是案涉场地。
另一组是15张照片,想证明案涉场地公共部位属全体业主、君合公司并未占有使用。可照片不能证实2010年至今一直由他人占用场地。
最高人民法院的结论是:这两组证据都不能证实君合公司的主张,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君合公司还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再审,但没说具体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这份裁定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现行法(2021年修正,2022年1月1日施行)已将再审事由调整至第二百零七条。
事实租赁关系,看的是什么
这个案子真正值得读的,是事实租赁关系的认定逻辑。没签书面合同,不等于没有租赁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书面形式只是租赁关系的常见载体,不是存在租赁关系的唯一证明。一方交付了场地,另一方实际占有经营,双方对租金等主要条款形成合意或者实际履行,法院就可以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本案提供了三条认定线索:
其一,占用的自认。事后协议里写进「此前已占用」,是对事实租赁关系最直接的确认。想推翻,得拿出相反证据。
其二,经营与登记的指向。公司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点与案涉场地一致,又没有证据显示在其他地方经营,指向就很明确。
其三,反驳的举证责任。主张不存在租赁关系的一方,要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停业、断断续续经营,都证明不了「没有占用」。
给经营者和房东的三点提醒
第一,先使用、后补约,不等于「白用」。很多场地是先交付使用、后补签合同,中间这段占用期最容易成为争议。事后协议里一旦出现「此前已占用」这类表述,就等于确认了事实租赁关系,占用费要从实际占用之日算起。
第二,登记地址和经营痕迹都会说话。公司注册地址、水电物业缴费、员工社保,都可能成为认定实际占用的线索。反过来,主张自己没占用的,得说清楚自己到底在哪经营。
第三,想推翻生效判决,新证据要够硬。再审新证据的门槛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只有封面没有内容的公证书、指向不明的照片,过不了这道门槛。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168号 裁判日期:2021.12.0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168号民事裁定书撰写,旨在解析事实租赁关系的认定与再审新证据的审查标准。文中法律引用均可通过司法公开渠道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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