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追偿权担保

追偿权纠纷中管辖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最高法(2022)最高法民辖63号裁定解读

📅 2026-08-30 ⏱ 8 分钟阅读 👁 加载中...

追偿权纠纷中管辖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最高法(2022)最高法民辖63号裁定解读

担保人代偿后把追偿权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起诉追偿时,原合同里约定的管辖法院还有效吗?最高法在(2022)最高法民辖63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中给出了明确答案: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除非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

案情快览

原告任某是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丰公司)的追偿权受让人。被告包括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未来之星幼儿园、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盛幼儿园、周某、卢思洁。 嘉丰公司与未来之星幼儿园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嘉丰公司为幼儿园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二款明确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9年9月,嘉丰公司代偿后将其对未来之星幼儿园的追偿权转让至任某。任某以受让人身份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代偿借款本息。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遂将案件移送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嘉丰公司与未来之星幼儿园之间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任某仍然有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才是有管辖权的法院,遂报请最高法指定管辖。

裁判要点

最高法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属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允许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嘉丰公司与未来之星幼儿园的管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任某作为受让人,在未主张受让案涉权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情形下,该管辖协议对任某同样有效。因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处理,属于错误适用管辖规则,最高法予以纠正。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实务提醒

  1. 追偿权纠纷的管辖协议效力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除非受让人真不知道协议存在,或转让时另有约定且原债务人同意。
  2. 受让人主张权利时,应注意审查转让文件是否明确排除了管辖协议的效力,或原债务人是否曾书面同意变更管辖约定。
  3. 代偿后追偿权的转让,并不当然导致管辖协议失效,受让人仍需承受原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安排。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63号 裁判日期:2022.04.2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63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撰写,旨在解析追偿权纠纷中管辖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文中法律引用均可通过司法公开渠道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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