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合同纠纷

中小企业被拖的账款,这份国办通知动了哪几处?

📅 2026-09-26 ⏱ 10 分钟阅读 👁 加载中...

2026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号国办发〔2026〕24号。通知在9月10日对外公布,正文十条,分四个部分:健全行业账款支付规则,加强大型企业支付行为监管,规范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强化资金传导效能和融资支持。

回款难不是新问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25年修订后于当年6月1日重新施行,文号是国务院令第802号。付款期限、逾期利息这些硬要求,条例里早已经写着。这份通知要做的事,是把其中还比较宽的要求往具体处压一层。

60日付现,条例里早写着

现行条例第九条把付款期限分成两类。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是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

这一条里最要紧的一句,是不许「背靠背」。条例第九条写明,大型企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也不得按照第三方的付款进度比例支付款项。工程和贸易链条上那种「等甲方结给我,我再结给你」的安排,在这句话下面没有位置。

通知在这条线上加了两件事。一件是引导大型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公开承诺,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中小企业付款。另一件是新规矩:合同里没有明确支付方式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都应当使用现金支付,不得以商业汇票或者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替代。承诺是软的,后一条是硬的。

账期从交付那天算,还是验收那天算

付款期限再短,起算点落不下来也是空的。条例第十条规定,双方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应当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期限,并在这个期限内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通知把这件事做成了一份清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付款四项关键要素」:账期起算节点,账款支付方式及流程,检验验收(或者竣工结算)标准及期限,最长付款期限。这些要素要写进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同时引导本行业的大型企业把对中小企业的最长付款期限限制在60日内。

这四项要素也是中小企业自己能核对的东西。合同里没写验收期限,起算点就交给对方解释。写了验收期限而对方拖着不验,法律上按届满之日算起,前提仍然是合同上确实写着一个期限。

汇票和电子凭证被压到6个月

条例第十一条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是合同里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也不得借非现金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通知在这一条上直接给了数字。电子凭证最长付款期限压减至6个月,电子凭证服务平台不得新开立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凭证,商业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为超过6个月的电子凭证提供融资。对过度使用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的大型企业,要督促压降业务规模。大型企业也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向自己关联的商业保理公司做应收账款融资。

监管侧的动作同样具体。电子凭证服务平台的经营数据要全量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由票交所跨机构、全口径监测大型企业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的开立情况。出现付款逾期的,由票交所和平台分别披露,平台对付款逾期的企业停止提供新开立电子凭证的服务。票据和凭证在系统里开出来,逾期也会在系统里亮出来。

政府采购项目先付现

通知第(九)项把政府和国资这一侧推到前面。政府采购项目全额采用现金支付,及时支付情况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监管范围。政府投资项目从资金下达到支付全过程监管,业主单位优先采用现金支付,并推动项目总承包单位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不低于同等比例的现金。已经竣工但没有结算支付的存量政府投资项目,要尽快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支付工程款,再推动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带动农民工工资支付。

竣工财务决算这一环本来就有时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202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经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同一部条例第五十三条把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列为责令改正的情形。

融资一侧也在配合。压减应付账款期限、压降规模成效明显的大型企业,在贷款、发债等方面得到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大型企业通过贷款、发债融资置换应付账款,把现金及时付给上下游的中小企业。

拖了账款,谁在盯着大型企业

通知第二部分针对大型企业的支付行为。要建立大型企业账款监测机制,重点关注应付账款规模大、现金类资产又比较充裕的企业。对故意拉长账期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联合约谈并督促整改,地方人民政府配合。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联合惩治;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执法一侧的落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2025年修订通过,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通知要求加快细化这一条的执法指引,并点了三种情形:模糊账期起算节点,拖延货物和服务检验验收或者工程竣工结算,用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披露和信用两头也在收紧。上市公司应付账款达到一定规模的,要披露主要账款支付方式、平均账期、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开立情况。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发债的企业,要加强账款信息披露。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大型企业把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把失信的后果写到了具体事项上:情节严重的,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被要求先做起来。通知第(六)项要求中央企业率先在合同中明确付款四项关键要素,对中小企业全部采用现金支付;违约拖欠发现一起、清偿一起,并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大型企业承揽中央企业项目后分包实施的,中央企业应当在合同中要求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及时支付账款,并保持同等现金支付比例。应付账款支付情况、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开立情况纳入监管体系,运用司库系统实施穿透式监管,各地国资监管部门监管企业参照执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小企业要钱,手里有哪些工具

先确认自己的身份。条例第三条把适用范围建立在划分标准上:中小企业指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型企业是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规模类型依合同订立时的情况确定。中小企业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自己属于中小企业。现在执行的划分标准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签约时把四项要素写成条款,是最省事的一步。起算节点、支付方式及流程、验收或者结算的标准和期限、最长付款期限,四项都落到文字上,后面就少一半争议。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还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所以结算单和对账单上的确认日期要留档。

拖了以后,逾期利息有法定算法。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没有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

投诉是一条成本比较低的路径。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第二十五条规定,受理投诉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把投诉转交处理部门,处理部门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90日。具体程序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1〕224号)。投诉有两条约束: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条例第二十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走诉讼或者仲裁,主张的是合同价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时效这一关要自己盯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账和催收的往来要留痕,这一条在实操里比条文本身更常决定结果。

通知在结尾把落实的责任交回给了既有机制。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跟踪评估,对全国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发现拖欠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行业重点督办、限期整改,必要时分地区分行业进行通报。对中小企业来说,这份通知的变化可以归到三个数字和一条默认规则上:分行业把最长付款期限往60日收,电子凭证压到6个月,政府项目全额付现;合同没有写支付方式的,一律用现金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6〕24号,2026年9月3日成文,2026年9月10日发布)。

文/向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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